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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平台-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发布日期:2024-02-19

pg电子平台-河南省焦作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案例1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百货超市未按规定履行索证索票等进货查验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案2023年9月18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现场抽取三个食品,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中两个食品的索证索票手续,“哇哈哈”冰红茶现场不能提供出供货商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9月25日前整改。2023年10月16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提供“哇哈哈”冰红茶的供货商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2修武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2022年10月21日,修武县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了编号为SP2209***和SP2209***的检验报告,显示修武县某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9月15日生产的鸡胸肉丸(酱卤肉制品)和香辣牛肉丸(酱卤肉制品)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24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修武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对该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的鸡胸肉丸和香辣牛肉丸。该公司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经查,修武县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生产鸡胸肉丸成品入库400盒,规格:30枚248g/盒,成本价格为3.6元/盒;生产香辣牛肉丸成品入库250盒,规格:20g×20包/盒,成本价格为8.5元/盒,于9月19日、9月21日,先后生产鸡胸肉丸成品入库各400盒,共计800盒,规格:30枚248g/盒,成本价格为3.6元/盒,于2022年9月16日、9月22日经自检合格后将上述鸡胸肉丸和香辣牛肉丸分别以4元/盒和9.5元/盒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7175元,获取利润7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修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3焦作市马村区待王某百货店虚假宣传蜂产品案2023年5月24日,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消费者反映当事人销售的蜂产品虚假宣传。经查,2023年4月25日开始,当事人在店内通过直播以及现场讲解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销售的蜂胶软胶囊和枸杞蜂蜜可以治疗三高、心梗等各种疾病,通过这种宣传方式,30多人购买蜂胶软胶囊以及枸杞蜂蜜,共计6万元左右,5月27日前,当事人已全部退货退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案例4沁阳某店销售场所设备(生鲜灯)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行为案2023年12月4日,沁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主体进行检查,发现一店铺生鲜肉销售区仍在使用“生鲜灯”照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禁止使用生鲜灯及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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